2018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你遇到过相似的维权经历吗?
该如何应对?
我们一起往下看↓
01
屏蔽消费者差评,侵犯消费监督权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0日,原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广西南宁富江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薄利”网站中声明,消费者直接对产品中差评、内容不好的评语、复制或者抄袭他人的评价,管理员将屏蔽买家微薄利账号,直到买家与卖家联系协商处理修改评价后才能给予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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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评价权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原南宁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属于在声明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依法当事人处以于5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监督权,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严重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自主、真实评价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消费者有权根据所购商品、服务本身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自身使用感受、商家对商品描述是否真实、商家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自主选择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评价。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者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注意选择信誉好的平台和店商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大消费者不要因为临时得到一些小便宜而参与经营者无交易的“刷销量”活动,也不要违背自己意愿感受而给经营者“刷好评”,否则就会误导广大消费者,最终也损害到自己的权益;广大经营者应秉承诚信理念,以自己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口碑和点赞。
02
预付消费无合同,促销活动犯法条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原南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开展预存5万送4万的促销活动。2018年1月31日消费者农某、胡某参加了该活动。期间,当事人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未给予消费者实体卡,而是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在当事人的“医疗美容医院经营管理系统”上。至案发时,消费者农某、胡某个人预存款、优惠券均有余额。原南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3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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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近年来,因消费预付款引发的投诉不断,涉及消费群体大,社会影响面广。《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得设定有效期限。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消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