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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花都消费投诉热点出炉,这些“坑”你踩过没?
2019-03-20 00:02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结束!你在买买买的过程中,有遇到过什么不顺心的事吗?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结束!你在买买买的过程中,有遇到过什么不顺心的事吗?

2018年以来,花都区消委会积极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大力推进辖区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工作,全年共受理投诉举报线索11235宗,日常接待群众电话和上门咨询462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7.13万元。

2018年花都消费投诉热点出炉,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曾经掉过的“坑”?快跟小编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提醒身边的朋友在消费时擦亮双眼哦!

01、购买手机被套路,调解换机解纠纷

投诉内容

消费者黄先生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店员介绍说199元可买该手机,每月充38元,合约期2年。投诉人表示填完资料后,店员说还要充值1899元,送碎屏保。投诉人开始拒绝交费,后在店员劝说下,办理了分期,后投诉人认为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行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请求区消委会协调处理。经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后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手机,双方无异议。

消费提醒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02、商家装修引发健身卡使用期限纠纷

投诉内容

消费者万女士于2017年3月在某健身俱乐部办了健身卡,花费1188元,使用期限为一年三个月。2018年1月,因商家装修停业,万女士无法进行健身活动,遂向商家申请全额退款,而此时消费者所办的年卡剩余额度为五个多月。商家不同意其要求,认为其已经享用了十个月的服务,无法达成协议。工作人员介入后组织双方调解,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健身俱乐部承诺两周后开门营业,并为万女士的健身卡使用期限顺延一个月。

消费提醒

现在很多商家都在开展会员制营销,诸如美容院、健身房、洗车店等,以优厚的条件吸引顾客,办理会员卡、VIP卡,让顾客充值,但市民办卡后往往发现实际消费情况与商家的承诺大相径庭,由于消费者是主动办卡的,商家一方并不存在强迫的行为,所以退卡的时候,消费者比较被动。建议消费者购买之前详细了解会员卡的有关功能,持有会员卡能获得哪些权利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时更应慎重,确认购买后应保留好相关的单据和合同,确保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时,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03、因商家搬迁地址,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费余额

投诉内容

张女士在兰花路的某美容美发机构办理了多张美容美发预付费卡,后因该美容美发机构搬迁,距家较远,其感觉不方便,要求退回预付费卡剩余金额,但因在退还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区消委会协调处理。工作人员受理后,发现分歧焦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美容美发机构称自己虽然搬离了原地址,但离投诉人家还是很近,并没有造成不便,因此不想退款;另一方面在余额计算方面,商家称办卡是有优惠的,原价80元/次,办卡后只需66元/次,如要退款,已经消费的,应按80元/次计算,而不是优惠后的66元/次计算。针对此分歧,工作人员查询了双方签署的协议,协议中对于退款并无相关的约定,而投诉人退款起因则是因商家更换经营地点引起,因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商家按照实收费用和约定的消费次数来计算单次金额,即使用过的以66元/次来计算服务费用,退还投诉人1939元。

消费提醒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04、电动车电池爆炸致人受伤,要求厂家赔损失

投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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