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根据《方案》,从今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原文如下:
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省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全防全控、严惩重罚,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153万吨,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比例逐步提高。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省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5%,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省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市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其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市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