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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完善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
2019-02-25 08:5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既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既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动,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也多次对发展新能源汽车作出了批示要求。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但也存在产业规模不大、产品结构档次和技术含量不够高、配套设施不健全、推广应用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技术和规模在国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推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做大做强,为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11号),调整完善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桂政办发〔2018〕111号和旧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采购及使用环节

  (一)2018—2020年,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国家标准一半的40%,即国家标准的20%给予补贴;补贴形式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旧政策实行“以奖代补”政策,2017年以后(含2017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各市可以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购车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自治区按照各市推广应用中实际发放补贴资金的40%,对各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此条款为新政策的最大亮点,有两大突破:一是各市即使不出台补贴政策,自治区也会按国家标准一半的40%,即国家标准的20%给予补贴,旧政策是市里出台补贴政策,自治区在此基础上按照各市推广应用中实际发放补贴资金的40%对各市进行奖励;二是新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旧政策是各市对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自治区按照各市推广应用中实际发放补贴资金的40%对各市进行奖励。

  (二)扩大公共领域的应用规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逐年增加。此政策为新增政策。

  (三)全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公务用车、市政用车时,在同等质量和价格条件下,对列入《广西工业产品推荐目录》的汽车产品,实行设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以往广西出台政策实行“全区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制采购公务用车招标文件时,在同等质量和价格条件下,对采购广西产汽车实行设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新旧政策相比,差别在于新政策增加了市政用车,并要求采购公务用车、市政用车的列入《广西工业产品推荐目录》。

  二、研发生产环节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品结构调整和提档升级。重点支持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研发生产轴距2.8米以上、车长4.8米以上的纯电动轿车,以及基于此平台开发的纯电动运动型乘用车(SUV)和多功能乘用车(MPV)车型。此政策为新增政策。

  (二)自治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对生产新车型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此政策为新增政策。

  (三)对企业新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研发工作的研发机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此政策为新增政策。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环节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此政策为新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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