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三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五天之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连发两份文件,对新能源汽车的三包和召回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定。
在维权气氛热烈的3·15期间,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既让越来越庞大的新能源车主投诉有门,维权有依,也给新能源车企们上了一个紧箍咒。
动力蓄电池正式纳入三包范围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逾260万辆,但新能源汽车质量与安全问题频发,特别是与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等主要零部件相关的问题更多。今年3·15期间,以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续驶能力、电池可靠度、驱动电机、质量隐患等都是电动汽车当前尚未解决的“痛点”。
“新三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后质量担保行为,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提供了新的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在新三包规定发布现场解释说。与原有三包规定相比,新三包规定有两大突出变化值得关注。
1其一,新三包规定首次将新能源车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纳入三包范围。新三包规定第十八条拟规定,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2其二,新三包规定明确了新能源车退换车条款。新三包规定第二十条拟规定,新能源汽车出现动力蓄电池起火,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厂家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新三包规定填补了新能源汽车三包政策的空白,意义重大。”全国工商联汽车商会新能源汽车分会会长李金勇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把新能源车的蓄电池和驱动电机纳入三包范围,让新能源车的三包真正落地。”
与新三包规定相呼应,《通知》同样将动力电池、电机等缺陷作为整车召回的重点。其中明确,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通知》还明确,新能源汽车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车企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起火等相关事故,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两个新政透露出新能源汽车的消费环境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也体现出主管部门在维护行业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态度十分坚定和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新三包规定和《通知》将督促厂家更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既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责,更要对消费者负责。”
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退换车支付使用补偿费用偏高、三包起算日期如何计算、以及向哪个部门投诉等,也是新能源车主较为关心的问题。对此,新三包规定也予以明确。
新三包规定第二十五条拟规定,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第25条第2款);考虑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拟规定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此外,为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新三包规定在第六条拟增加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