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7-1483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发布的《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企〔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杭政办函〔2017〕70号
公开日期:
2017-07-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2.补贴产品。中央财政补贴的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按财建〔2016〕958号文件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地方财政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地方财政按程序将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单位。
2.补贴产品。地方财政补贴的产品是在本市购买、上牌和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
(1)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建设充换电设施,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投资建设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的,由地方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对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要求
(一)企业和产品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须符合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条件。
(二)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申请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的,除应符合上述第(一)条对产品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
1.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其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
2.单位消费者应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3.个人消费者应是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申领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及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5.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6.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推广申请,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总量和实施计划(包括车型、车价等),对申请单位具体推广数量进行核准。
7.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补贴的车辆不超过1辆。
8.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三、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1.每年1月20日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出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申请,生产企业要提供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情况、运行情况、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由各区、县(市)牵头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月30日前联合行文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要建立专家审核制度,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履行公示等相关程序后,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汇总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发改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科技厅。
(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申请:
(1)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者为单位消费者的,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个人消费者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需要使用的充电桩情况。
2.充换电设施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提出补贴申请: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备案确认的资料;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全市充换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责任分工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具体要求按照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杭州市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市经信委为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和处罚机制
(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将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财政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三)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资格。
(四)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政策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推广应用规模、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