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只是一个管理规范,不是法律。”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王范武指出,任何一条规范里面的内容都不能和法律相悖,适用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前提,那就是交付汽车必须是符合标准、无缺陷、无瑕疵的合格产品,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交付消费者的汽车本身就有缺陷和瑕疵,或者经营者不能“自证清白”,应该直接适用消法、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等法规,而不是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今年3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使用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修订稿中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上限不超过0.7%、下限不封底。王范武认为,使用补偿费用的支付还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如果交付的汽车本身就有质量问题,那么这笔补偿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三包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很多条款变成了一个障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在实际工作中和许多车主、地方消协有过沟通,他发现现在消费者购买汽车后退车越来越难,本来基于消法、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中的条款,消费者可以退车,但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一被拿出来,就变成不符合退换要求了。
蒋苏华建议,三包规定在修改时不要搞封闭性的认定条件,如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20条限定了哪些条件下才能退换车,但没有列出来开放性的条件,“应该是基本达到某种程度都可以退换。”
因现在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设备的技术逐步提高,王范武认为,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修改后,三包有效期应当适当延长,“有一些汽车生产商自己就把期限延长到不低于三年或行驶6万公里。”
王范武还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加强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过程的监管力度,“汽车销售和维修除了要有本门店书面台帐资料以外,要求他们必须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监管网络,而消费者也可以有权查看汽车销售和维修的记录。”
PDI仅属行业规范不能拿来限制消费者权利
在汽车销售过程中,经销商要对乘用车新车进行售前检查,行业通称“PDI”,2017年,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牵头、12家企业参与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发布,以此来规范各品牌乘用车新车PDI工作。
PDI既包括对新车的动态检查,也包括静态检查,有时PDI检测显示汽车没问题,可汽车启动上路后很快发现质量问题。如何保证PDI检测的权威性和可信性,成为此次专家们探讨的重点。
王范武指出,PDI设立是为了保证给消费者一辆合格、没有瑕疵、缺陷的汽车,但在实际情况中,PDI检测可能只在汽车静止状态下进行,“像发动机漏油这样的问题,不启动是查不出来的,不能做了PDI检查就认定交付的是一个合格车。”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PDI检测有时是表面检测,没有涉及到实质性问题,而在车行执行PDI的时候一旦检测出了问题,按照“行业优先适用”的原则,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来处理,绕开消法、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消费者的“保护盾”,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国家法官学院原副院长曹三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候,不要轻易去签PDI,“即使签也得注明,并没有当着消费者面检测,只是单方检测的结果。”
“PDI规则中比较麻烦的是"修复率"问题,”蒋苏华指出,根据PDI规则第8.2条,新车交付消费者时,存在一些修复情形的,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除此之外的修复项目,只有修复率超过乘用车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时,才需要告知。
而这小小的5%,有时就成为了法院判定时的参考依据,“带来的问题就是把欺诈变成知情权来考虑,会让很多消费欺诈案件处理性质发生变化。”蒋苏华认为,5%是行业组织定的一个经济标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或者约束消费者,更不能成为免责的证据。新车验收以后,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这个应当回到正常法律逻辑下,用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来解决。
对于一些PDI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交付车辆存在各种问题的经营者,中消协认为应加强行业自律予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也认为行业协会要进一步细化PDI规则,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PDI检测怎么做要告诉消费者,行业协会要建立一个信息化、电子化的管理平台,规范行业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