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六月二0日电 (记者 尹海明)六月二0日,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公告,就《海南省外埠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公家意见。
根据《办法》,海南拟规定任何1辆外埠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一二0天。每年通行天数累计已经到达一二0天的外埠号牌小客车上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依照背违限制通行禁令予以处理。
记者从海南省交警总队患上知,背违禁令标志的处分将按记三分罚一00元的标准,1天1次。
根据《办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平台对于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埠号牌小客车执行无感召自动备案管理。已经备案管理的外埠号牌小客车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家号等途径自行查询已经通行天数。
在《办法》实行前已经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的非营运性质外埠号牌小客车执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过渡期通行截止时间为二0二0年一二月三一日。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需提出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应该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授权拜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已经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记录证明。
根据《办法》,“外埠号牌小客车”,是指吊挂非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性质的外埠号牌新能源小客车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合用本《办法》。
《办法》预计将于二0一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公家可于六月二九日前向海南省公安厅(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九号;邮编:五七0000;电子邮件:jj二0一九xx@一二六.com)反馈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