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11月6日电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童法)醉酒后,湖南籍男子刘某仍然驾车去接放学的儿子,在接连撞了一幢房屋和多部车辆后,又将一名行人撞死。近日,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浙江嘉兴桐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今年春节后,刘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桐乡打工。5月24日中午和妻子吵架后,刘某心情不好,一个人在家里喝了半斤白酒,在家休息了到下午4点多,便去接上幼儿园的儿子放学,虽然起身的时候感觉还头晕目眩,但一看时间差不多了,他就开车出去了。
由于是酒后驾车,加上白酒的力道强劲,刘某开车出去就控制不住自己,当车子行驶至桐乡市区永兴路拐弯时,车子与临街的房屋墙角撞上了。自知是酒后驾驶,刘某趁没人注意继续往前开。
但车子没走多远,又撞到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已发生两次碰撞事故的刘某竟还未清醒过来,而是“疯”了一般的继续往前乱开。
没过几分钟,车子又相继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最后撞上一名行人,致其倒地严重受伤。
法庭上,法官问刘某是否知道撞车、撞人时,他回答称,撞到第三辆车的时候才知道,总共撞到三辆车,而对撞人自己则不清楚,只听到前面响了一下,没看清楚就走了。
被撞的第一辆车车主发现后,立即报警并追赶,在庆丰南路一处将其追上逼停。在交警拦截下现场将刘某抓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毫克/毫升,已接近醉酒标准的三倍含量。而被撞的张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女士的家属同时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赔偿损失105925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及多部车辆被撞,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女士家属损失110000元,被告人刘某赔偿379606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