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买车网 > 资讯 > > 醉汉酒后拒付车费殴打司机 抢夺出租车无证驾驶连撞两人
醉汉酒后拒付车费殴打司机 抢夺出租车无证驾驶连撞两人
2019-05-24 05:09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上海政法综治网是上海政法综治网络宣传的官方网站,信息全面、内容权威,为市民提供各种便捷的政法服务功能。

  “你还记得2018年12月8日凌晨,你和同事喝完酒之后发生的事情吗?”

  “完全不记得了。”

  22日上午,被告人仓某某站在法庭上,对自己酒后的所作所为懊悔不已。因酒后拒付车费殴打出租车司机,且抢夺出租车无证驾驶撞伤2人,仓某某被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男子驾车连撞两人,还想抢夺他人车辆被制服

  2018年12月8日0时30分许,外卖员熊某某骑着电动车经过静安区天目中路、新民支路口附近,看到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两侧车门都开着。不远处的上街沿,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另一名男子站在旁边,正指着他破口大骂。以为是遇到了打架斗殴,熊某某没有多停留,骑车离开了。

  当熊某某骑车经过天目西路、梅园路路口附近时,突然从身后传来一股巨大的力量,将他连人带车直接撞飞。等到熊某某从昏迷中醒来时,发现自己正躺在地上,身边有许多围观群众、警察和一辆救护车。经鉴定,熊某某全身多处骨折,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驾车撞飞熊某某的,正是此前在路边破口大骂的仓某某,也是本案的被告人。通过检察机关的指控及街面监控录像,法庭还原了当晚的场景。

  12月7日晚,仓某某与同事喝完酒后,独自搭乘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8日凌晨时分,出租车抵达目的地,停靠在路边。此时,仓某某却拒绝支付车费,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下车走向副驾驶欲讨要车费,不料仓某某突然对其拳打脚踢。监控视频显示,在王某某被打倒在地后,仓某某还骑在他身上继续殴打。事后鉴定,王某某8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我倒在地上,和他说车费我不要了,你赶紧走吧。”王某某说。仓某某骂骂咧咧地起身,径直走向出租车坐上了司机的位置。王某某踉踉跄跄地赶上前,想阻止仓某某把车开走,但没能成功。

  “我就看到他开出去没几米,就撞上了非机动车道上的一辆电动滑板车,把人撞飞好几米。”此时,一位路过的市民用手机报了警。没想到,仓某某之后又驾车向前行驶了几百米,撞飞了周某某后,又撞上了人行道隔离栏,方才停下。

  随后,仓某某又下车企图抢夺后车驾驶员的车钥匙,被后车车主和附近酒店的保安按倒在地。民警赶到后发现,仓某某正是几分钟前撞伤两人的肇事者,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经鉴定,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35mg/100ml。作为对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进一步调查发现,仓某某并未取得驾驶证。

  两罪并罚获刑8年,一切都怪酒精?

  “你知道坐出租车要付钱吗?”

  “知道。”

  “你知道没有驾照不能开车,喝了酒也不能开车吗?”

  “知道。”

  “那你为什么这么做?”

  “我喝醉了,自己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质问,仓某某回答道,7日晚他和几位同事聚会,喝了不少白酒,记忆停留在同事将其送上出租车。“下一刻我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时候,已经在派出所里了。”据同事的证词,仓某某当晚喝了约3两白酒和一瓶啤酒。不过,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轻伤,情节恶劣;又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仓某某表示全部接受,认罪悔罪。他说,自己没有酗酒的恶习,此前也从未发生过酒后失控的情况,清醒之后对酒后所作所为深感后悔。仓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仓某某虽然已记不清当时的场景,但到案后便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在会见时也表示后悔。且仓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本人无前科劣迹,其行为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有所不同,主观恶意不强。“仓某某及其家属非常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只是现在限于家庭困难,待条件有所好转,一定会积极赔偿受害人。”辩护律师表示,希望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共0条评论]网友热评

提交评论0/500字

0条评论 | 查看全部>>
网络警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手机版 | 网站地图 | 好卖车 | 分站加盟
版权所有:中国买车网(www.auto-market.cn) 法律顾问:广东无极方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黔ICP备15010752号 客服邮箱:1447260813@qq.com CNZZ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