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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规定 原则上不配越野车
2019-04-11 20:02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南国都市报1月8日讯 (记者黄婷 实习生陈珈云)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规定。《办

  南国都市报1月8日讯 (记者黄婷 实习生陈珈云)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规定。《办法》强调,对于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行为,将严肃追责。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办法》明确,党政机关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配备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工作需要,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一般情况下出差首选公共交通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在车身适当位置喷涂或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

  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此外,公务用车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将被追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越野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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