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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晋济高速致31死事故 暴露安全意识淡薄
2019-03-11 11:42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二、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中新网3月28日电 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今日在安监总局网站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吸取晋济高速“3·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并指出,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红线”意识淡薄,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

 

  2014年3月1日14时50分左右,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晋E23504的装载甲醇重型半挂车,与同样运输甲醇的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豫HC2923的重型半挂车在岩后隧道内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多辆煤炭运输车被引燃引爆,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12人受伤。

  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红线”意识淡薄;部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标准规程执行不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章操作;重点路段拥堵疏导不及时,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

  这起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大力改进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切实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正确处理生命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责任、层层狠抓落实,深入、持久、彻底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二、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挂靠问题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

  (二)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教育。道路运输监管部门要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三)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台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牵引车额定牵引质量匹配,载运介质充装,罐体材质、强度及安全检验等情况,确保在用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要完善公路隧道安全基础设施和强化对特殊路段的管控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开展一次隧道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类隐患。特别是要结合道路实际状况,在公路隧道入口前增设和完善减速提醒装置,在隧道入口增设测速装置,严格控制车辆进入隧道时的速度。要完善隧道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和限速、禁止超车交通警示标识和逃生指示标识等道路安全基础设施,根据隧道的具体情况,加装监控视频、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紧急状态下隧道内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获知危险信息,及时避险逃生。

  (二)要严格公路隧道通行秩序管控,全面排查、评估公路隧道沿线各类检查站、收费站、煤管站等选址对隧道内车辆快速通行的影响,对易造成隧道交通拥堵、导致事故发生的,要立即停用或撤掉。尤其要严查严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公路隧道内超车、掉头、倒车、停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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