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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猥亵儿童案零口供定罪:保洁员获刑两年
2019-07-13 11:03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山东潍坊一起无人证、无监控录像、未造成受害者医学上严重后果的案件,日前在潍城区法院开庭宣判。今日(7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潍城区检察院获悉,涉案的65岁小区保洁员孙某

山东潍坊一起无人证、无监控录像、未造成受害者医学上严重后果的案件,日前在潍城区法院开庭宣判。今日(7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潍城区检察院获悉,涉案的65岁小区保洁员孙某某,已被潍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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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城区检察院“零口供”猥亵儿童案承办人在研讨案件。潍城区检察院供图

被告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7月11日,记者从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了解到,因猥亵儿童案件,普遍存在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特点,该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取证难问题。

潍城区检察院通报称,案发时,被害女童仅有6岁,当时为寒冬的某日下午3点,在其居住小区广场玩耍,被告人孙某某乘无人之际,对女童进行猥亵。

经调查,65岁的孙某某系案发小区的一名卫生保洁员。案发次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虽然孙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取证困难。

在没有人证、没有监控录像、猥亵行为没有造成医学上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承办人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符合审查逮捕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两个基本原则,在依法从快作出批捕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四条继续补充侦查的意见和建议。

检方以“零口供”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潍城检察院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性,认真分析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原因,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关系、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周围群众反映情况、没有及时报案的原因等方面入手,分析论证案件证据。

上述检察官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应当以“零口供”提起公诉。

今年3月,潍城区检方依法提起公诉,检方充分阐述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并向审判人员提供最高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予以参考。

最终,潍城区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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