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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两次因强奸入狱获释后再犯凶案:四次减刑合法吗
2019-07-10 21:06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四川男子两次因强奸入狱获释后再犯凶案:四次减刑合法吗,近日,四川警方通报宜宾15岁中学女生遇害一事,随即有

  何香奕 

  近日,四川警方通报宜宾15岁中学女生遇害一事,随即有媒体曝出,嫌疑人陈某系第三次犯案,此前他曾因强奸、杀人两次入狱,获四次减刑。该案中嫌疑人一犯再犯的情节引发了社会关注,舆论质疑其是否为累犯,对于此类犯罪减刑上是否需加强限制。

  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公安局确认当地一中学15岁失踪女生已遇害,嫌疑人陈某奎已被抓获。据悉,该案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狱中曾获四次减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陈某奎初次犯案时未满18周岁,虽涉强奸、杀人两项重罪,但是未被判处极刑。据悉,陈某奎第一次犯罪后在监狱呆了约十六七年。

  陈某奎出狱后再次犯案。2007年12月21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奎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陈某奎此次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开始执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陈某奎在此次入狱服刑中,先后四次获得减刑,共获减刑三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告诉界面新闻,依据《刑法》规定,对于过失犯罪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因此法院对陈某奎第二次犯案时的判决并不是按照累犯进行处理的。且法院第二次对其作出的判决属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已属较重刑罚。

  对于陈某奎第二次服刑期间获得的四次减刑,张新年指出,依据《刑法》规定,我国目前只针对被判处死缓的部分罪犯实施限制减刑,对于其他的刑罚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可进行减刑,但对于减刑以后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实际上,类似的少年犯获减刑出狱再犯案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据公开报道,2016年1月,19岁的韦某将广州番禺11岁女孩陈某奸杀。此前,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在广西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案发当天,韦某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见被害女童独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桥底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女童杀害。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初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则不适用“累犯从重”的规定。

  曾有学者撰文表示,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残忍的未成年犯罪,立法上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阮齐林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则表示,不能一味限制累犯的减刑。

  他提出,在实际中,虽然法定上不按照“累犯从重”处罚,但法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多数心智尚未成熟,一时冲动下犯罪,有教育改造的空间和可能性,不能一味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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