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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9-02-25 21:0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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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类 型:   咨询   网 友:   *****  
内 容:   您好,尊敬的领导,我是来安县大英镇村民,1995年村里按照国家政策开始土地承包分田到户,当时我家7口人,按照当时分田政策分了几亩田,之后次年左右7个人当中有一个人户口迁到南京六合区,另外一个人10年前去世,还有一个人户口上学迁出了,前两年土地开始确权了 颁发了土地确权证,土地确权证上只有四个人名字了,户口迁出与死亡的人名已经不在这个土地确权证上面了,现在其中一个户口迁出过20多年的人回来要回属于他的土地,请问领导 户口迁出或死亡的人他们当年分的土地应该怎么办?还有他们的份吗?看了下0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因乡村承包隶属家庭承包方式,如果其中家庭人员某一人转户的,土地可由其他人员耕种。不明白这个具体是什么意思,是直接把户口迁出人的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家庭承包的其他成员了吗?迁出了就没有他的土地了 是吗?请领导赐教,谢谢  
转办单位:   来安县政府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来安县政府    答复时间:

答复意见:

关于咨询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报告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留言(市长信箱CZ19012850430008)已收悉,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县农委和大英镇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确权问题 二轮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而不是按照个人进行承包的。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规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您家在1995年二转承包时7口人均分得承包地,并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不论其家成员的户口迁出或死亡,其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关系不变,发包方不得收回给该户以外的其他农户耕种。该户在土地确权时,家庭成员信息有遗漏的,可以申请勘误补录。 二、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村承包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即:承包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和经营权属于承包户,即便要是发生承包地变动,变动的只能是承包权或经营权,所有权是不能发生改变的。对于一个家庭内的外迁人员,能否继续享受本家庭户内的承包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因您留的联系方式为空号(13814095421),我们无法与您取得详细的沟通,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致电大英镇政府,联系人:杨书姝,联系电话:2351180。 2019年1月31日 回复网友时间:2019-02-01 09:42:15 满意度:未评价 经办单位:大英镇 经办人:杨书姝 联系电话:235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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