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旭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建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卢建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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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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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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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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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经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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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8
转债代码:113522 转债简称:旭升转债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度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且不涉及对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19年4月26日,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为境内上市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