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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政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 意见你来提
2019-03-18 14:16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3月15日,青岛市发布《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新政!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 快来提意见

3月15日,青岛市发布《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以国家和省、市落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为指导,旨在通过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进一步明晰行业各方权利义务,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推动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青岛新政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 意见你来提

据了解,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日,征求意见期间,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青岛新闻网相关专栏查询征求意见稿内容,并通过官方指定网站、邮件等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qdczggzqyj@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规范巡游车经营关系意见建议”。

传真:发送传真至88969971,请在传真首页注明“规范巡游车经营关系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间,为便于更好地沟通,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意见建议反馈情况视情召开听证会(10~15人规模),请有意向参与的市民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听证会参加人员将从上述人员中随机选出。

相关链接: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晰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和权责,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ー、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强化法治思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坚持有期限无偿使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转型升级与服务质量提升,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三)坚持服务导向。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和信用评价机制,完善服务管理体系,更好地满足社会出行需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关系范围

车辆由个人出资、客运出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车辆所有者(以下称车主)具有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称车辆)。

四、规范经营关系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明确车辆产权属车主,车主应当在公司化管理模式下依法从事营运活动,可自主选择企业,协商签订合同,车主也可按照规模、经营能力等条件依法成立企业。车辆营运资格由车主无偿有期限使用,到期按条件重新配置。

(一)明确车辆产权归属车辆产权属车主,企业应当主动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栏变更登记为车主名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便捷办理。车主及第三人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明确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归属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总量调控,车辆营运资格有期限无偿使用。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属车主,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栏登记为企业,备注标明车辆营运资格由车主使用及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该车辆剩余经营期限。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内,车辆产权变更的,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相应变更,应依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辆营运资格的剩余期限。

(三)变更经营许可原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既有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申请经营许可变更的既有企业,按车辆数三分之一给予指标置换(指标数按“四舍五入”计数方法取整),置换指标实行公车公营,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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