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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5月1日起施行
2019-03-02 11:27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4月13日消息,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要求

飞象网讯(致新/文)4月13日消息,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要求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三部委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范》,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 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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