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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车祸保险理赔纠纷案开庭 保险额度外费用如何分担成焦点
2019-05-13 00:55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共享汽车出车祸,理赔金额超出保险额度部分该由谁来承担?

  央广网宁波10月18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宁波江北广电中心记者王枷喻)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宁波市江北区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一起共享汽车车祸保险理赔纠纷案。共享汽车出车祸,理赔金额超出保险额度部分该由谁来承担?

  今年8月26日,宁波的周先生从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APP上租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在行驶途中,车辆与另外两辆汽车发生碰撞。随后,交警认定周先生与另外一辆事故车辆的车主刘先生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三辆车在经过修理之后,一共花去维修费26万多元。但周先生发现,这辆新能源汽车的保险理赔额度只有5万元。多出来的21万元维修费该由谁来承担,成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车辆租赁平台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投保额度上,只有5万元,以及在使用者注册的时候没有办法增加额度,这样的行为并不能保证使用者出了事故以后的权益。其次,刚才提到的‘5万元保费已经告知了使用者’,但是上述条款其实是一个格式条款,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意义。另外,由于车辆是租赁给不特定的第三人,智行公司也并未尽到一个安全用车的合理提示意义。”

  针对为何共享汽车的最高保险理赔额度只有5万元,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解释说:“因为该新能源车辆并非传统车辆,是共享模式的,所以按照非营运走。”

  车辆承租人周先生随后提出质疑,他认为租赁平台并没有就保险额度问题尽到告知义务。周先生说:“现在马路上开的车,随便问一下,哪个车没有50万100万?出了事情,我才知道这个保险才5万元。”

  租赁平台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协议,证明其在APP上已经起到了告知义务,不过他们承认该保险条款并未做加黑、加粗处理。庭审中,原告、被告围绕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额度范围的维修费该由谁来承担产生了分歧。

  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认为,超额部分应该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案,我司对该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

  但承租人周先生态度坚决,认为超出部分必须由租赁平台承担。由于原告、被告对责任认定存在分歧,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记者查阅此前媒体报道发现,有关共享汽车的保险纠纷在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共享汽车保险额度低的问题备受吐槽。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告诉记者,他们要考虑成本因素,保险会使公司的成本提高。

  不过,该案件也给了租赁平台触动。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已经在考虑能否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额度,正在与总公司协商这个问题,争取尽量提高到50万甚至100万。

  宁波市江北法院速裁调解组法官牛乃洪认为,如果此案能够成功调解,将对促进共享汽车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牛乃洪表示:“使用一次共享汽车,面临着十几万或者数额比较大的损失,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另外,从行业发展来看,也应该做到行业自律,监管方面也应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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