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入港龙门架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9月10日,深圳市应急办发布《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粤BA495Q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明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少翔,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金祖等17人面临处理。
肇事司机无涉酒涉毒情况
经鉴定,肇事司机杨明晰无涉酒涉毒情况。
杨明晰,女,粤BA495Q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1991年1月20日出生,陕西省三原县人,职业:经营淘宝网店,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7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7日,事发时,驾驶粤BA495Q号小型轿车。经鉴定,杨明晰无涉酒涉毒情况,血液中未检出酒精、甲基苯丙胺(冰毒)、苯丙胺、MDMA(摇头丸)、MDA、氯胺酮(K粉)、单乙酰吗啡、吗啡、可代因。
公安分局、机场集团安全管理不到位 作书面检查
调查报告认为,公安分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机场集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机场集团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公安分局局长等17人面临处理
肇事司机身亡不追究责任
调查报告列出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肇事司机杨明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调查报告建议对6名公安分局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7名机场集团责任人给予处分。另外,4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给予公安分局政纪处分的人员(6人)
(1)魏传宝,男,52岁,中共党员,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对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孙洪涛,男,41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指导督促不力,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组织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刘广安,男,41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外勤工作(包括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谢觯,男,47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当天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刘家江,男,38岁,中共党员,西航站区派出所副所长,管理执法队(保安队),事故当天派出所值班领导。对分管保安队工作的民警和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王淼,男,36岁,中共党员,西航站区派出所民警,执法队(保安队)负责人。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不到位,管理的保安员对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劝阻、未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给予机场集团处分的人员(7人)
(1)贾华,男,54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对安全服务管理部和机场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2)张展群,男,44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总经理,分管交通管理科工作等。对所在部门和分管的交通管理科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