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江苏南通如东县的王某提前上班遭遇车祸。然而,所在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承认其为工伤。有网友表示,公司的说法不过是为了推卸责任,相关部门应还王某一个公道。
提前上班遇车祸 公司称不算工伤
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6月14日4∶40,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其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月27日便做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月30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网友“黑白茉莉”认为,只要提前上班不是为了途中有别的私事就应该公司负责。更多的网友表示,这样对待尽职尽责的员工,公司的做法令人心寒。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究竟如何认定?
工伤赔偿一直是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劳动者在正常的本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属于工伤无疑,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纠纷。
在处理王某案件时,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专门强调,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专家表示,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保护员工合法利益 就是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王某的遭遇,在当地县人社局的介入后有了圆满的结局:王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表态让其享受工伤待遇。此事虽小,但足以引发各方深思。
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认定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
在浙江省社会学会会长杨建华看来,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庇护,但在现实中,劳动者仍处于弱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或进行曲解,甚至是行政复议后仍不认账,让不少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高翔认为,用人单位是员工权益的第一保障方,一定要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遇事总想着如何推诿、逃避,如果人心散了,公司的衰败也就近在眼前。保护员工合法利益,实际就是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