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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限牌令出台程序是否违法是否会引发其他城
2019-04-01 02:34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因深圳“突击”实施小汽车限牌政策,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对此予以质疑,并致信广东省

因深圳“突击”实施小汽车限牌政策,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对此予以质疑,并致信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建议审查深圳限牌文件。河南商报记者30日从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针对深圳“限牌令”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已经完成,法制办已复函顾大松,确认深圳限牌通告符合相关规定。

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限牌令”涉嫌程序违法。深圳“限牌令”合规,会不会引发其他城市效仿?

事件

回应学者质疑

广东法制办确认合规

2014年12月29日,曾表态“绝不突袭”的深圳市政府突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简称《通告》),公布“限牌令”及“限外”方案。

据《通告》,深圳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暂定每年10万个,小汽车增量指标将进行摇号或竞价。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和杭州之后,深圳成为全国第八个汽车限购的城市。

顾大松认为《通告》违法,建议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依法撤销《通告》,并提交了建议书。顾大松30日上午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消息称,已收到广东省政府法制办1月26日发的复函。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称,已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通告符合有关规定。

针对深圳“限牌令”合法的回复,顾大松表示,个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意见的行动就此结束,不过仍会继续开展停车治理等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规模的市场机制与法治方式研究。

据了解,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此前曾回应称,深圳市的限牌政策经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程序正义方面并无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三、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情况工作报告的决议》规定:“会议同意市政府关于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可以立即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将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本地声音

法律界人士称

限牌令程序违法

近年来,在限牌问题上,广州、杭州、深圳等地大搞“突然袭击”,引发强烈质疑,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

虽然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确认深圳限牌通告符合相关规定,但多位法律界人士均认为深圳市限牌“程序违法”。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他们都表示应该先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民意。

一直关注深圳限牌的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英群直言,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回复有些“避重就轻”的意思。

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海河认为,不管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怎样回复,在律师眼里,政府办事,唯一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不能迷信发布主体,它说什么就是什么”。

其他城市

会不会效仿?

深圳“限牌令”合规,其他城市会不会效仿?宋英群认为,深圳作为特区带了一个不好的头。不过他也表示,其他地方限牌与否,还得看当地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依据,“如果没有赋予当地政府调控机动车数量、增量的权利,他们制定什么措施都是违法的。”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法学者杨会永猜测,深圳之所以这么急着限牌,应该是为了规避即将在3月全国两会上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像限牌这种严重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和新法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就没那么容易通过了,上级人大和政府应该会收权。”

公民还可以

通过两种渠道申诉

杨会永称,目前可以通过两种渠道进行申诉。一是普通公民将此事反映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上一级机构,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二是直接通过行政诉讼这一更为直接的办法。不过这时需要注意起诉主体的有效性,“必须是因此限牌利益受损的公民和单位才行,比如4S店,还有当晚买了车又被扣下的消费者(是在规定发布前的消费)。”

(河南商报记者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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