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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
2019-07-14 16:02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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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征求意见稿

严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

  中工网讯 (记者姬薇)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份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的。意见稿就托育机构的功能职责、托收管理、保育管理、健康安全管理等多项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严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同时,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

  意见稿规定,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在安全方面,意见稿明确,托育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严禁在托育机构设置、放置威胁婴幼儿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提出,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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