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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7-04 10:0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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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以2018年末总股本1,793,412,378股(其中,A股总股本1,613,516,948股,B股总股本179,895,4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4,449,011.09元。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93,412,3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1.026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1.14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1.026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1.14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2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1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B股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本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9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币=0.8789人民币)计算。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1港币=0.8789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三、权益分派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9日,除息日为2019年7月10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7月9日,除息日为2019年7月10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2019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止2019年7月12日(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9年7月12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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