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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法律空子”想得利 原告被告均食苦果
2019-05-15 15:04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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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想要规避法律以谋取私利的行为,最后都要付出代价。这不,龙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就执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雷某与被告开封某某学校妄想钻“法律空子”,最终使得一纸合约成空文,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食苦果。

  原告被告于2012年7月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建立“开封某某职业学校”,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0万元,约定在当年10月1日前支付第二笔保证金10万元,如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金20万元。在履行合作协议中,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不但不配合开展工作反而影响正常教学。原告以被告违反合约为由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3年4月,该校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雷某支付第二笔保证金1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成立的“开封某某职业学校”是通过开封某某学校更名实现的,并不是重新注册成立的,原告被告明知其联合办学不会被批准而采用变更学校名称的方法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双方均有过错,原告被告合作办学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应予返还。故龙亭区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判令开封某某学校退还雷某交付的保证金10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该校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校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龙亭区人民法院按照申请人雷某的请求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校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雷某书面申请追加该校负责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依法冻结该校负责人的银行存款,并对其名下房屋进行查封。该校负责人迫于法律威慑,依法履行了应尽义务。

  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俊涛点评:

  合同(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内容具有合法性等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对合同无效的情形、效力和法律后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原告雷某与被告开封某某学校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共同成立“开封某某职业学校”。然而,双方明知联合办学不会被批准,欲通过开封某某学校更名来实现合同目的,从而规避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纠纷成讼,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后,鉴于开封某某学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二审维持)所确定义务,雷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使得开封某某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履行了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本案中,雷某和开封某某学校钻法律的空子获利的意图没有得逞,龙亭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很好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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