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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成刺死见义勇为者 东莞中院对数名罪犯执
2019-03-30 22:37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11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罪犯黄昌初、韦建坡等人执行死

  东莞阳光网讯  11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罪犯黄昌初、韦建坡等人执行死刑。

  见义勇为路人尾随窃贼 遭残忍报复 

  2016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昌初和吴品善来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伺机扒窃,二人行至一共交站台附近时,见一女青年背着背包独自路过,遂上前扒窃。黄昌初负责望风,吴品善从后面拉开女青年的背包拉链意欲窃取财物。路人汪某发现后上前制止,黄昌初和吴品善即欲离开,汪某和另一同事跟随在后。黄昌初见状威胁要殴打汪某,汪某和同事即行离开。黄昌初心生怨恨,意欲报复,遂到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持刀追赶汪某,期间吴品善先行离开。黄昌初追赶上汪某,见其在等候绿灯,即上前持刀捅刺汪某腹部一刀,致汪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8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昌初于潜逃期间,还在广西南宁盗窃价值2137.5元的VIVO牌X6手机1部。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昌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昌初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应依法数罪并罚。黄昌初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时,因被害人汪某阻止,心生怨恨,当场购买尖刀对汪某实施报复,持尖刀朝被害人腹部捅刺,致其死亡,其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卑劣,罪行极其严重。黄昌初曾因抢劫罪、盗窃罪三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昌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黄昌初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想报复妻子却砍死砍伤妻工友 

  被告人韦建坡因怀疑妻子谭某有外遇,遂产生杀死妻子的念头。2014年8月8日13时许,韦建坡给妻子打电话,因琐事发生争执,韦建坡便扬言要杀谭某。同日14时许,韦建坡持一把砍刀来到东莞市谢岗镇银湖工业区,翻墙进入某印刷厂车间内寻找谭某,被害人李某女(女,殁年44岁)等人见状惊叫,韦建坡遂持砍刀砍击李某女右颈部一刀,致李五女抢救无效死亡;砍击被害人覃某翠(女,时年37岁)右侧腰背部一刀,致覃轻伤;砍击被害人莫某菊(女,时年41岁)右上臂一刀,致莫轻微伤;砍击被害人黄某容(女,时年24岁)后颈部一刀,致黄轻微伤。后韦建坡躲进工厂车间,被公安民警抓获。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建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韦建坡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韦建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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