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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骑车男子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03-26 13:31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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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骑车男子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解说】当地时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砍人案”发布通报:致人死亡者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解说】该通报称,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警方认为,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解说】对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 葛勇 江苏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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