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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对深圳辖区范围内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给予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以及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推广应用政策。具体包括:
(一)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销售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补贴。
(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程序对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四)其他应用推广政策
逐步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分行业推广应用政策:
1.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以节能减排为导向,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碳账户积分减排激励政策;
2. 公交车、出租车全面实行纯电动化,逐步提高新能源物流车、环卫车、港口场内拖车等使用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港口场内拖车、环卫车行业的新能源车应用推广补贴政策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委、市城管局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 扩大新能源分时租赁车、网约车应用规模,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放奖励机制,推动分时租赁车、网约车于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纯电动化。
二、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1. 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财政补助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 达到行驶里程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3. 限定在深圳使用
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对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1.完成备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达到基本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对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3.建立监控平台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对2017年1月1日后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应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补琉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4.在我市备案销售系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对充电设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