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报告认定这是一起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深圳市应急办9月11日公布《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责成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分别给予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魏传宝、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贾华等13人相应处理;建议给予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少翔等4人作出书面检查。
事件回顾
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入港龙门架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事故性质
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粤BA495Q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明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杨明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杨明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昌宁等32人驻足领航高架桥右侧水泥防护栏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但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间接原因
一是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履职不到位,该分局交警大队履职不到位,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跟进解决不到位,未依法落实路面巡查制度和处置措施;西航站区派出所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相关安全隐患监管履职不到位。二是机场集团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防护网未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未予以重视并从设施上采取进一步的整治措施,相关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
对有关单位做好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府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二是机场公安机关和机场集团要针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彻底整治安全隐患。三是切实做好机场公共区域道路交通设施的隐患排查及重点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尽快修改《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厘清、理顺公安分局和机场集团等管理部门的管理任务,明确责任,完善沟通协作机制,避免管理出现“真空”、扯皮和推诿的现象,实现管理工作无缝衔接,共同做好机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五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处理建议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责成该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机场集团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责成该集团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对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处理建议驾驶员杨明晰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1
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魏传宝、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洪涛、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谢觯、西航站区派出所副所长刘家江。
2
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广安、西航站区派出所民警王淼。
3
警告处分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贾华、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总经理张展群、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志勇、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副总经理刘建勋、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科长余登科。
4
记过处分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理任杨、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副科长韦献兰。
5
书面检查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机场集团党委委员陈少翔、西航站区派出所所长黄建军、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金祖、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坚。
(记者 窦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