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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7起“执行不能”案例 多涉民间借贷等
2019-04-15 10:53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7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了解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7起“执行不能

  7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了解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7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一:

  董某申请执行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董某诉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董某借款2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经向东营市及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两被执行人对外也不享有债权。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董某生拘留10日,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董某生无工作单位,家庭困难,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出借款项时未深入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进入诉讼后亦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包括冻结银行账号、调查债权和工作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后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二:

  王某申请执行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

  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两公司给付王某借款本金973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因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各处罚款10万元。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通过天津当地不动产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但上述股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而且,被执行人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该公司下落。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数额巨大,但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决策不谨慎,在借款时未深入了解借款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入诉讼后也未申请诉讼保全,错失了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先机。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再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在被执行人没有清偿能力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并非法院执行不力导致的。

  典型案例三:

  某银行申请执行文某、王某、

  文某国、廉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诉文某、王某、文某国、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被告文某、王某欠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3月起每月偿还所借原告贷款5000元,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偿还款项,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廉某、文某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执行过程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来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2018年5月17日,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文某强家进行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查明,该贷款实行三户联保,被执行人文某、文某国、廉某分别以借款人名义从申请执行人处各贷30000元,共计90000元交由他人使用。该他人经商亏损后离家出走,一直未找到其下落。而被执行人廉某已62岁,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文某、文某国系亲兄弟,家里只有一亩多地,且兄弟俩均患股骨头坏死,不能外出干活,生活十分困难,无力偿还欠款。

  典型意义

  从执行查明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自始就没有清偿借款的能力。但是,银行在放款时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进行充足的风险预判。多户联保看似相互担保、每个债务人都有保证人,但各债务人都没有履行能力,实际上市场风险非常大。此类案件,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也无法实现债权。

  典型案例四:

  王某等200余人申请执行德州某时装厂、德州某服装

  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附带民事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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