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给予机场公安分局6人政纪处分
2015年3月1日发生在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入港龙门架路段的一宗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受到社会关注。9月10日,深圳市政府“3·1”事故调查组公布“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粤BA495Q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明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杨明晰驾驶粤BA495Q号小型轿车以97.8公里/小时的时速(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沿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往入港平台方向行驶至龙门架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身右侧与道路右侧的水泥防护栏发生刮碰,车辆失控后碰撞在右侧水泥防护栏旁驻足的人群。杨明晰在事故发生后由粤BA495Q号小型轿车下来并从领航高架桥上坠落至桥下地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目前,24名伤者已全部出院。
根据9月10日公布的调查报告,杨明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鉴于她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32名驻足领航高架桥右侧水泥防护栏旁的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但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履职不到位,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明知事故路段存在常有群众观看飞机、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交通隐患,但履职未到位。对发现的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未完善的安全隐患未向机场集团书面提出整治的建议。未建立路面巡查制度,对事故路段群众观看飞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驱离。公安分局西航站区派出所仅在口头上要求保安员发现观看飞机的群众人数多时,要劝离,未将有关情况向机场集团和交警等相关部门通报;二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防护网未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未予以重视并从设施上采取进一步的整治措施。未发现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和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不够完善的安全隐患,对保安员在人行道开展维护公共秩序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针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提出劝阻的要求和布置,未将相关安全隐患情况向上级报告或通报公安机关。
深圳市政府“3·1”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机场集团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于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方面,建议给予市公安局机场分局6人政纪处分,建议给予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7人处分,并建议责成4人作出书面检查。要求相关部门彻底整治安全隐患。要在人行道设置明显的劝阻行人前往机动车道观看飞机的安全警示标志,将劝阻工作明确纳入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的内容,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探头24小时监控事故路段,对群众观看飞机等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针对事故路段急转弯、车速快等安全隐患,安装足够长的阻挡群众观看飞机视线的车行道防护网,设置减速带、设立醒目的限速牌等。(徐恬 尹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