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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40死高速公路事故追责:河南一运输局副局长被
2019-03-08 03:35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事故现场。 晋城新闻网 资料图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

2014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14年6月,国务院对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事故作出处理。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涛一等33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润民等3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依据有关规定,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涛一、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刘瑞禄、河南省孟州市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汤保才等3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山西省晋城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润民,河南省孟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文年等33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澎湃新闻查询裁判文书发现,因此事故涉案的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杜涛一等河南、山西两地多名官员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已于2015、2016年陆续被判刑。

近4年后,一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被判玩忽职守

在事故发生后的2014年4月22日,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刘瑞禄,当天,刘瑞禄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监视居住;两天后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被刑拘。

孟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刘瑞禄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玩忽职守,致使肇事车辆长期挂靠经营,违规通过年审,非法营运,继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2年8月13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顿活动时,便要求对挂靠经营的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全部停止营运,清退出营运市场。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清理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通知,但被告人刘瑞禄在该活动中,疏于监督,致使事故车豫HC2923/豫H085J挂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挂靠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被清理出营运市场。

刘瑞禄自2012年初分管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以来,对货运科的危货车辆年审业务疏于监管,致使货运科违反国家规定将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当作质量检测报告使用,导致659台次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违反规定通过年审,其中装载介质由二异丙胺改为甲醇的豫HC2923/豫H085J挂在2013年5月3日违规通过年审。

2014年3月1日,该车行至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时,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根据国务院调查组报告,该车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符合国家规定,严重违反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5号令)、《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另据法院查明,被告人刘瑞禄利用担任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驾校科、货运科等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名驾校校长及相关公司人员的贿赂17起,受贿共计23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瑞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800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2017年11月17日,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瑞禄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年前沪昆高速邵阳段致54死特大交通事故追责:两交警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7-12-17 10:06 来源:澎湃新闻

致40死高速公路事故追责:河南一运输局副局长被

事故现场 视觉中国 资料图

2014年7月19日,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

事后的调查显示,在这起特大事故发生一个多小时前,距离事发地约3公里处,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三年后,两名当时处置这起事故的高速公路交警,因案涉“7.19”爆燃事故,被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两起交通事故有何关联?涉案交警在处置事故时哪里出错了?为何被判玩忽职守罪?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湖南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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