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人周某遇到了一件倒霉事——他将电瓶车停在公交站旁边的非机动车道上,马路中间发生一场车祸,车祸中弹起的人撞到他电动车上死了,他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索赔16万元。周某在法庭上申辩:“想不通,如果当时不是电瓶车停在那里,而是我站在那里,被他砸中,他死了,我也有责任?”日前,衢州市衢江区法院做出调解:由周某支付死者家属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赔偿款2万元。(2月27日《钱江晚报》)
周某并非事故制造者,而是被动者,所以,周某想不通,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那么,交警的认定和法官的判决到底合不合理呢?
纵观案情,交警认定周某有责任,是因为周某违法把电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同时,祝某又恰恰与周某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电瓶车发生了碰撞;所以,交警认为周某也有责任。办案法官则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电瓶车的周某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应当作出相应赔偿。显而易见,交警和法官认定周某有责任,原因是周某违法了。
在笔者看来,虽然周某违法停放电动车的事实不能否认,但是,仅凭这一点认定周某要承担责任,不足以说服人。显然,只有周某违法停放电动车的行为与祝某被撞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是认定周某该不该承担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否则,不能认定祝某被撞死与周某违法停放电动车有直接责任,周某也可以不承担责任。事实上,周某只是违反交通法,即违规停放电动车,执法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但周某是否该为祝某被撞死负责,则另当别论,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所以,认定周某是否该承担责任,关键是要调查、分析祝某被撞死的成因。毫无疑问,祝因发生两次撞击而死亡。那么,祝某到底是第一次事故就撞死了,还是“二次事故”才撞死呢?这是一个问题,也是认定周某违法停放电动车有无责任的重要因素。客观并实现而言,即使周某不违规,即电动车不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祝某发生“二次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毋庸置疑,祝某被弹飞以后,不可能悬浮在空间位置不落地,而是会重重地撞在地上。因此,尽管周某违规,但是,要认定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确难以服人,充其量是个“背锅”的。
法律是定争止纷的,包含着鼓励与人为善的本意,即原告要依法主张合理诉求,而不是鼓励原告不分是非,四处“擦痒”、钻空子,所以,执法和司法人员不能心存“死者为大”,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和稀泥”,只要原行的诉求勉强合理就予以认同,帮其获得利益。这种无视“二次撞击死亡”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反而支持“霸蛮利益”的做法,无异于鼓励胡搅蛮缠,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事实上,法治精神只讲理,不刻意同情弱者、死者,否则,看似人道、有理,却违背了法律精神,损害了法治。周某该不该赔偿,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一件事关司法公平正义的敏感问题,不可是似而非下结论,否则,不仅当事人不服气,而且,还会消磨司法公平正义,动摇法治信仰,并侵蚀社会公平正义,开了一个坏头。所以,不论是谁,处理此事要慎之又慎,不可用情。
(责任编辑:李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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