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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019-05-14 05:06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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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你单位作为位于金牛区星辉东路4号的“府河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该项目已于2002年9月29日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其尚未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11247.64㎡。按照《办法》规定,你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为309309.80元,但至今仍未足额缴存。

  2018年11月10日,根据《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在成都日报向你单位送达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责令限期交存府河苑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公告期限已于2019年1月9日届满。你单位在《通知》公告送达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通知》要求,将309309.80元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至专户(账户信息附后)。若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户名: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51001426208050131355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二支行

  联系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

  邮编:610015

  联系人:朱凤

  电话:86279050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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