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专家为大家带来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昆山砍人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推荐查看2018年10月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j进行事业单位考试备考。
2018年8月末,昆山砍人案闹的是如火如荼。其案情是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这就涉及了我们上课一直讲解的知识点,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要求,起因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间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意图要求是具有防卫的意识;对象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但是我们的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又称无限防卫)两种,针对一般的正当防卫我们是有限度的要求,如果超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就会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称无限防卫)没有限度的要求,主要是针对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例如:对象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昆山砍人案的热点就在于是否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那么到底昆山砍人案的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还是于某事后防卫呢?很多人认为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属于事后防卫构成防卫过当,那么让我们一起来讨论下,首先,如果认为不法侵害仍在持续,便不存在过当问题,因为属于特殊防卫(又称无限防卫),因为纹身男在用长刀行凶重伤害乃至杀人。符合我们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
判断不法侵害仍在持续还是已经终结,不应仅考虑视频中已将发生的事实情况,还应考虑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除非侵害者倒地彻底失去反抗能力,不应从事后证明纹身男在逃跑时已经受到重伤,失去侵害能力来判断,这样不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利益,正确的分析方向是应从行为当时的紧急情况出发;行为人在当时紧急情形中认为对方有可能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这种看法只要有合理根据就应予以认可。昆山砍人案中,在纹身男倒地不起之前,其可能的不法侵害仍然存在。白衣男的防卫时间条件是符合的,白衣男不构成事后防卫,因此属于特殊防卫(无限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其次,就算是认为纹身男从车后逃至路边草地时,白衣男的继续刀砍行为已经属于事后防卫,也要考察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如果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是前面几刀,那么仍然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无法查明,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是前面几刀,还是最后几刀,那么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前面几刀导致的,因此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现在昆山砍人一案已经出来了官方结果,也给了于某某一个交代,更给了全国上下十几亿人一个答复,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但是真心希望我们的法治社会不要再发生类似的案件,提高个人素养化干戈于玉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安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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