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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龙哥砍人案”中学懂正当防卫
2019-03-09 03:42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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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砍人案”中学懂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案情回顾】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法律角度来说,争议的焦点在于,于海明反杀龙哥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正当防卫,亦或防卫过当。不同的定性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将截然不同。最终,根据侦查机关是事实的认定以及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为何于海明可以“逃脱”法律制裁,这是否是司法机关的“偏向裁判”?当然不是。对于海明行为的定性,主要来源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对事业单位考试来说,正当防卫也是一个常考知识点,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对其有更加深刻和全面的掌握,帮助大家更快的解对题目。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1. 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案例中,龙哥对于海明作出现实的“行凶”行为。

2.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龙哥先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因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3. 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该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4. 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5.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结合案例和理论,相信大家已经对正当防卫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那就一起通过题目来巩固概念!

【小试牛刀】甲潜入乙卧室盗窃,被乙发现,甲慌忙中将乙推倒在地,掏出尖刀想杀死乙,乙拼命反抗,将甲撞倒在地,甲的后脑受到重创,对甲、乙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B. 乙构成正当防卫

C. 甲构成盗窃罪

D. 甲构成抢夺罪

【解析】B。根据《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甲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用凶器刺杀乙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针对抢劫行为,被害人享有无限防卫权,乙为保护合法权益实施防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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