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头房”里组织卖淫获刑20年 这起涉黑案二审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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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10月9日讯(记者 马云云 张晓鹏 通讯员 时满鑫) 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二审宣判,驳回赵红等14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
一审情况: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赵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于瀛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判后,赵红等14人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红伙同其二弟赵海山(已于2005年死亡)、上诉人于瀛寰等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经营“洗头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开始确立了在武夷山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并逐步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组织、领导者,上诉人刘某、李某辉、李某霞、王某波、严光某辉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上诉人金某坤、许某林、蒋某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